更新分段生产标准,抢抓全球医药供应链重构机遇
发布时间: 2025-08-26
文/卢涵宇
摘要:针对美国2025年8月对华药品加征高额关税的威胁,我国药品出口特别是原料药面临严峻挑战。发展生物制品类创新药海外市场、建立全球供应链是未来破局关键,而“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模式是重要路径。当前我国跨境分段生产在试点中取得进展,但仍存在核心瓶颈:一是“一品一证一持有人”政策滞后,限制分工效率;二是风险管控模式抑制创新、抬升成本;三是国际标准互认不足。为此,建议推动制度创新(如联合持证、白名单制度)、重构监管框架(中间品标准、区块链监管链)及增强国际话语权(推动标准互认、加入PIC/S、设立海外基金),加速融入全球供应链并规避关税冲击。
美国2025年8月实施的药品加征关税政策(最高250%),对我国目前药品出口,尤其是原料药出口预期可能产生严重冲击。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我国创新药,尤其是生物制品类创新药在近年来发展迅猛,但目前整体仍局限于国内市场,对于境外市场的探索模式多数仍为知识产权的海外授权交易,但建立全球供应链,最终走向全流程跨国药企,仍然是我国诸多有希望成为大型创新药企业的未来发展的理想模式。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即将生产流程拆分为原液、制剂等环节,通过委托或集团协作在多个场地分阶段完成)成为破局关键。该模式在欧美已成熟应用,可显著降本增效、加速全球供应链整合,例如欧盟允许跨国药企采用“原液境外+制剂境内”模式快速本土化。我国已于2024年10月启动分段生产试点,值得关注的是,截至目前,国内试点已取得局部突破:上海首开先河,2025年5月,注射用维拉苷酶β获批上市,成为我国首个跨省分段生产品种(北海康成持证,上海药明产原液,无锡药明产制剂),通过区块链溯源实现跨省数据互通,为同类项目建立范本;而国家政策也持续加码,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首次明确支持“开展跨境分段生产”,推动境内生产融入全球供应链首次明确支持“跨境分段生产”。然而,目前我国跨境生产的落地仍存在着一些核心瓶颈,这也导致政策推动和落地响应进度尚不及预期。
一、政策法规存在滞后影响分工效率
目前政策允许的分段生产模式仍基于现行“一品一证一持有人”制度,分段生产通常由一个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受托企业不需要持有产品,这种分段生产模式类似于FDA的委托生产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研发企业仍需要重资产投入。对比美国FDA 1992年推行的合作生产安排(Co-manufacturing),允许多主体共享文件与许可,这使创新药产业化周期明显缩短。此外,目前欧盟企业允许跨国药企全球分段生产,同时接受“境外原液+境内灌装”模式,虽然欧盟与我国的创新药发展现状差异与国家体量可能相关,但中国要求持有人国籍须与产地一致,并且强制全流程转移境内才可“原研转地产”,这也限制了部分我国企业成为跨国药企进行跨境分段生产的可能性。
二、风险管控与创新需求失衡
现行《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持有人对全流程负最终责任,以生物制品中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为例,这类药物涉及三大技术领域:裸抗生产(大分子生物药,需GMP级生物反应器);高活性毒素合成(化学原料药,需高密闭设施);偶联与制剂灌装(生物-化学交叉工艺,需特殊偶联设备)。若强制生物药企对化学合成段担责,因专业能力不足反而放大质控盲区。此外,高活性毒素合成需符合高危化学品管理规范(如防爆车间、废水处理),但生物药企普遍缺乏相关资质:为满足毒素段环保要求,企业需额外投入≥5000万元升级设施;小分子毒素产能闲置率高达60%(因ADC研发失败率高),进一步推高成本。
三、国际标准互认严重不足
美国关税新政下,东盟自贸区零关税政策成破局关键,但因为国际标准互认问题存在落地障碍。首先是原产地认定冲突,中国分段生产产品常被美国海关判定为“中国制造”,因而需要额外征收关税。其次,中国尚未加入国际药品检查合作计(PIC/S),海外基地需重复接受FDA、欧盟EMA检查。此外,欧盟存在通过实验室认可互认(检测结果可跨境通用),而目前我国出海产品因标准衔接不足,通常会造成检验检疫环节的周期明显延长。
为此,建议:
一、制度创新:构建“联合持证+分级许可”体系
1.建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点“联合持证”制度,允许创新药研发企业与CDMO联合持有上市许可,明确分段责任划分(如裸抗生产CDMO主责,研发方监督工艺一致性)。具体可结合ADC药物研发企业集中区域,如在上海张江或苏州工业园区试点ADC药物联合持证,参考美国FDA的Co-manufacturing协议,将毒素合成责任赋予化学药企,持有人仅对最终制剂质量兜底。
2.建立跨境分段“白名单”机制,允许符合标准的跨国药企采用“境外原液+境内灌装”模式,技术转移周期压缩至6个月。在自贸区(如上海临港)试点允许境外持有人委托境内生产,同步配套质量保险池,如原液质量问题由境外CDMO保险直接赔付。
二、重构监管框架,革新风险管控模式
1.制定分段生产的中间品标准,建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中间品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在要求中明确中间品的法定放行标准,运输稳定性的量化依据,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间品处理流程。
2.构建区块链赋能的跨省/跨境监管链,建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建设平台,针对原辅料流向实时存证,同时从跨省流程开始试点,针对工艺参数跨省核验进行数据流同步。依托区块链平台,针对分段生产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自动触发追溯。
三、突破国际规则,增加标准话语权
1.建议推动中国-东盟分段互认协定,如明确增值率超过一定比例,即可获东盟原产地身份(如原液在有制药工业基础的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等分装,制剂在境内灌装),规避美国高额药品关税。针对出口,建议设立监管白名单互认,通过中国GMP核查的企业自动获东盟认证,出口产品免重复检查,可参考欧盟实验室认可互认模式。
2.建议增加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争夺,如向ISO/TC198国际标准化组织医疗保健用品灭菌技术委员会增派专家,主导或参与制定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及中间品质量标准等国际标准,将中国参数尽可能纳入标准体系。建议加速加入PIC/S:推动与FDA、EMA检查结果互认,缩短海外基地落地周期。
3.考虑设立“标准出海”专项基金,支持我国大型创新药及CDMO企业在东盟设立制剂基地,可对首期投资予以资金补贴。并支持跨境维权与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通过“快速专利通道”缩短授权时间,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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