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保障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3-08-23
文/金易文
在这个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年代,用户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红利,而快递员作为网络电子商务中的劳务承担者,却难以正常享受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随着群体数量逐步增加,应当注重对这一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特殊的劳务关系下社会保险保障受限
快递员的主要工作就是揽收和派件,但基于当前大城市路况的复杂和不确定性,快递员的工作其实危险性很高,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生计和生命的影响都很严重。
但在快递的新O2O模式下,部分众包快递员并不与其所属的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的方式(如达达、快跑者众包、人人快递、京东众包、闪送、快收等),为物流公司和网购平台提供劳动服务,社会保险及职业保险则主要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外包给代理商,一旦这些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伤残乃至死亡,物流公司和网购平台均得以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休息休假权利淡化
物流公司的薪酬制度是按配送或者揽收的订单量来计算的,因此,虽然没有工厂流水线下有形的生产管理制度,但快递员无时无刻不处于算法系统无形的监督控制之下,并没有真正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自由。
3、劳动安全卫生相关保护缺乏
在劳动中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但是在目前网购经济发达,派件、揽收量日益增加的前提下,物流公司一再缩短承诺的派送、揽收时间,却没有增加相应的快递员人手、也没有增加相应的快递网点数量,促使部分快递员通过漠视交通规则,漠视自身安全,“铤而走险”的方式完成平台交办的派送、揽收任务。另一方面,物流公司也没有给快递员充分的安全防护用品保障和对生产工具的检测工作,部分快递员缺乏头盔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一些快递员的交通工具是直接在电动车绑上快递篮改装而成,更有的甚至是摩托车改装成送件车,未经过相关部门安全测试就投入使用。这些都导致了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1.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鉴于算法无形中已经构成了对于快递员的强管理甚至于强控制,有必要摒弃目前物流公司与快递员,尤其是众包快递员之间的“弱连接”的管理模式。建议可通过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在案件审判中,针对物流公司与众包快递员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三要素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对于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下的用人单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为劳动者承担五险一金,遵守关于保障劳动者上述权利的规定等。
在时机成熟后,可以考虑采取立法的方式,要求物流公司与其雇佣的快递员(无论是否是所谓的众包快递员)之间均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外包、劳务派遣、个体工商户合作等模式逃避用人单位责任。
2.确保劳动者休息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通过立法等方式,对物流公司的算法系统提出配送单数分配上的要求,要求其在进行派件量分配、人员招募乃至网点设置时,应充分考虑接单快递员的日、周揽收、派件量等因素,优先分配给未超出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长的快递员;对于超出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长的快递员,其配送费应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费的增幅要求;同时,对于完成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长的快递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确保其收入与上述算法合规措施实施前基本持平。
3.建议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应当明确外卖平台应当为所有快递员统一配备速度、安全性等指标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车及头盔、护膝等劳保用品。将设备检查和工伤率纳入快递服务点的工商巡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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