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碳交易税收征管困局,创新碳市场治理新机制
发布时间: 2025-04-30
文/金建海
2024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预计突破8500亿欧元,这一经济手段正成为推动碳减排的核心引擎。欧盟碳市场作为全球标杆,2022年成交额达7515亿欧元,约占同期全球总量的88%,其机制成熟度与规模优势显著。美国加州碳市场亦通过政策协同,在减排与经济增长间实现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减排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成为区域性范例。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碳市场,2021 年启动了全国碳交易体系,碳市场发电行业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 45 亿吨,为碳减排提供了市场化的解决方案。然而,目前中国碳市场的配套税收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政策空白。这导致企业在参与碳交易时动力不足,市场流动性也受到一定限制,多数交易集中在履约截止前,市场活跃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国内碳资产交易税收政策滞后现状
(一)碳资产的法律属性模糊。碳配额、CCER、碳汇等资产未被《民法典》或《税法》明确定性,地方实践中存在“商品”“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多重归类,导致增值税、所得税适用混乱。
(二)碳交易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企业购入碳资产时无法获取抵扣合规进项税,出售时全额缴纳增值税。例如上海试点按6%税率征收,交易成本增加约15%-20%。
(三)碳资产跨境交易无章可循。国际碳信用进口、出口缺乏税收协调规则,企业面临双重征税或避税争议。与国际上相比,欧盟实行碳配额(EUA)免征增值税,仅对衍生品征收金融交易税,美国加州实行碳配额按“商品”征收销售税,但允许企业抵减碳成本,实现税负公平。
二、具体问题
(一)法律属性缺失,征税依据不足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未通过《环境保护法》或《民法典》予以明确定性,其物权、债权或新型财产权的法律定位存在争议。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公告》,首次将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明确纳入"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但现行制度在权属、碳资产的确认、计量、交易流程及碳信息披露存在显著缺陷。这种制度性缺陷已引发多地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征管实践,不仅影响全国碳市场统一监管,更可能诱发企业的合规性税务风险。
(二)增值税链条断裂,企业负担加重
现行政策下,碳资产卖方需缴纳增值税,但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因缺乏法定抵扣凭证),导致全链条税负堆积。按照2022年全国碳交易,因增值税重复征收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约12亿元,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交易风险。
(三)跨境税收规则缺位,国际竞争力受损
进口碳信用被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而出口碳资产面临欧盟碳边境税(CBAM)挤压,企业双重承压。例如中欧间未签署碳市场专项税收协定,若碳信用被视为普通商品或服务,可能适用欧盟国家较高的增值税率(如匈牙利标准增值税率为27%)。
(四)技术支撑不足,税收征管缺位
碳资产登记、交易与税务系统尚未联通,主要依赖人工审核,偷漏税风险较高。在碳交易试点阶段,部分企业利用监管漏洞虚报交易价格以避税。同时,多数企业既要承担碳交易履约成本,又要缴纳环保税,存在重复惩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一)构建碳资产交易税收征管体系,明确碳资产的法律属性与税基
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将碳配额、CCER、碳汇定义为“特殊环境权益资产”,以区别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模糊表述,统一适用6%税率。同时,明确规定碳交易增值税“差额征收”规则,允许企业在实现销售时按照电子交易凭证抵扣购入碳资产的进项税,仅对交易差价征税。建议启动碳资产交易立法,出台《碳资产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二)积极推进碳交易机制创新,构建低摩擦税收征管体系
为了进一步发展碳交易市场,建议采用增值税“免税+抵扣”征管机制。在碳配额一级市场(政府向控排企业分配初始配额环节),对配额分配行为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此举可避免企业因无偿获得配额而承担额外税务负担,降低企业参与碳市场的初始履约成本,缓解配额分配阶段对流动性的抑制效应,为后续市场交易奠定基础。在碳配额二级市场交易环节,允许买方凭电子交易凭证将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恢复增值税链条完整性。通过打通“卖方开票缴税—买方认证抵扣”的闭环,既避免重复征税问题,又能激活市场主体交易积极性。技术上可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现交易数据与税务系统的实时交互,确保抵扣凭证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同时,建立“全国碳资产税务链”,实现交易数据实时上链、自动计税。
(三)国际协同,主导跨境碳税规则制定
应深化区域合作与规则对接,可通过“一带一路”碳税互认机制强化与沿线国家的协同,降低跨境碳资产交易成本。同时,针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可设计“国内碳成本冲抵”政策,允许出口企业凭国内碳税缴纳凭证或碳交易记录,申请减免欧盟碳边境税。可主动发起多边合作倡议,在G20框架下推动成立“全球碳税协调工作组”,重点解决跨境碳交易重复征税、税收管辖权冲突等问题。依托该平台,联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跨境碳交易增值税指南》,明确碳排放权、碳信用的税收属性及征管规则,例如统一将其界定为“无形资产”或“金融工具”,避免因各国税制差异导致双重征税。
本文观点供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