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国妨碍经营罪立法进程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3-02-10
文/张佳伟
近日日本“寿司恐袭”事件引发全球关注,事件中该高中生的做法令人作呕,导致该连锁寿司店母公司股价市值一天就蒸发了170亿日元。这个日本少年也将会为自己的张狂付出惨重代价,由于该公司坚持民事和刑事控告,其将因触犯业务妨害罪面临最高3年有期徒刑、50万日元罚款和上亿日元的索赔。
然而,该事件在我国国内广泛报道后,却引发了不少餐饮行业的共鸣:如果这个事件发生在我国,ta会付出什么代价?结论是ta可能会安然脱身。因为我国至今没有和日本业务妨害罪类似的刑法法条,导致发生类似情况后,经营者无法有效维权、难以索赔,最后往往自认倒霉。因此,建议加快我国妨碍经营罪立法进程,保护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问题:
1.我国已针对商业诋毁行为设置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该法条适用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显然此次日本“寿司恐袭”事件的情形不适用此法条。如果在我国发生同样的情况,往往最多只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而且还很难被定性为“情节严重”。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更频繁出现的一些情况,如:故意在餐厅饭菜中投入异物吃霸王餐、恶意预订席位展位、恶意退货、恶意打差评等。由于涉案金额往往不大,即使案发,往往只是被网友戏称为“不及蚊子咬一口”的批评教育,最多也就是吃霸王餐的被行政拘留几天罚点款。但对经营者的伤害是巨大的,一顿霸王餐可能就是经营者小半天的利润,恶意预订破坏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恶意退货和恶意差评则给经营者在业内、网站内的信誉和排名造成巨大影响。
2.我国存在职业打假这一特殊“职业”群体。伴随着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这一群体无论人数、组织规模都呈现爆发式发展。由于2008年9月发生的三聚氰胺恶性事件,当年食品安全法的制订出台实施较为仓促,存在一些立法者未曾预料的漏洞,导致职业打假这个群体日益呈现借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趋势,还有以咨询费为名勒索企业交“年费”的情况。小到沿街烟杂店、大到上市企业,无不深受其害。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以信访、复议、诉讼等方式耗费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
3.近年来在我国消费领域,消费者过度维权的情况日益突出。经营者无意的过失或疏忽、在未造成实际损失,甚至无过错的情况下,某些消费者借故索要赔偿“狮子大开口”的情形愈演愈烈。一旦无法满足,一些人就会采取反复投诉、举报、信访、甚至非正常手段,干扰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以及行政部门的正常秩序。而由于司法部门一般不愿介入此类事件,导致一些行政部门不胜其烦,为息事宁人、要求经营者给钱了事。而这又进一步助长了这些人过度维权的想法:只要会闹事,就能搞到钱。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黄牛”代理维权的现象。
针对我国所面临的上述情况,建议加快我国妨碍经营罪立法进程,尽快明确以下关键内容:
1. 针对类似日本“寿司恐袭”事件,以及吃霸王餐、恶意预订、恶意退货、恶意打差评等情节,除了受害者有权主动控告外,建议在我国妨碍经营罪立法时明确,受害人所在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也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以避免受害者担心费时费力不控告、导致嫌犯逍遥法外的情况。同时检察院也有权针对妨碍情节恶劣、受害范围广的程度,提出相应的公益诉讼。
2.针对职业打假情况,考虑到该群体已偏离了优化消费环境、打击不法商家的初心,对很多行业的正常经营构成巨大危害,给社会正常运行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建议在立法时明确,对于不构成敲诈勒索情节的职业打假群体,其所实施的一些特定行为可以认定为妨碍经营罪。
3.针对过度维权,应考虑到双方存在消费纠纷、以及我国传统上消费者处于弱势这特殊情况。建议只有在行政部门或消保委已依法组织调解、或者法院已依法做出判决的前提下(非正常维权方式除外),如存在过度维权严重影响经营者正常经营的情节,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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