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居民区开具监护人证明”的分析和建议
发布时间: 2022-11-25
文/严磊
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被赋予众多管理职责。但是现实中,居民在要求居委会办理一些证明事项时,可能会遭到居委会的拒绝,并因此产生矛盾纠纷。近期,因为“要求居民区、居委会开具监护人证明”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求助投诉的工单数量较多,大部分源于市民在替家中老人代办事务过程中,相应办事机构告知市民,监护人证明需由居委会开具。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项证明开具的前提是:向法院申请并通过判决的方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可再次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但居民区工作人员据此向市民作解释时,市民往往表示不认可,由此而引发的社区与居民之间的矛盾频发。
通过对这一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总结有以下问题:
1、相应办事机构机关坚持居委出具证明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居民在替自家老人办事时被相关机构要求到居委会开具证明,其中不乏已经依法为失能失智老人确定了监护人,但部分机构并不认可相关材料,并坚持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的情况。
2、居委会缺少法律实施细则和指引指导。民法典虽然指出在居委作为组织可以提出监护人申请,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出现矛盾调解难,需要聚焦协调集中所有符合监护资格的亲属,通过见证形式,期间问题的关键在于居委会在何种情况下履行指定监护的义务。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无需再经居委会指定,但是现实中,即使达成一致监护意见,有的部门还是要求监护人提供被监护人所在的小区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指定通知书。
3、欠缺监护登记公示相关制度。关于成年人(较多为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法律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欠缺监护登记公示制度,也缺乏相关法定机构可以出具文书来确定监护人的地位。法院、居委会、民政局根据法律可以指定,但指定的信息也没有公示或者查询机制,也没有明确的机关对监护信息进行记录和后续的管理,导致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无法证明合法的监护人身份受到各种阻碍。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基层经验,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1、加强社区居委与相关办事机构沟通联系。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政策依据及办事流程,及时准确告知前来办事的市民。特别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居委办事指南,许多证明市层面已经发文明确指出不再由居委会开具证明,并指出取消事项后的解决途径。要将相关解决途径明确告知,让居民少跑路,为居民提供更快捷、高效、暖心的“零距离服务”。
2、进一步提升社区专业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社区工作者依法办事和高效化解矛盾能力,以“法治”推动社区“智治”。日常做好社区法律政策宣传指引,定期邀请法律人士开展法律援助普法活动,增强居民法律意识,尤其是监护证明等事宜,提醒居民提早考虑办理,避免需要时手忙急乱。
3、建议由专门机构建立监护登记管理制度。登记被监护人信息,近亲属可以查询并提供查询信息,其他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查询,同时将此项打印功能外延至居委一体机,方便居民打印使用。
4、进一步理顺居民区“自治管理”模式。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委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虽然有权拒绝,但考虑到情理,对于一些非行政事项的市场化证明,居委会可以自己决定要不要盖这个章,这属于“自治”范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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