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上海市高院尽快出台互联网在线庭审适用规范

   发布时间: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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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尹熙,顾崟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信息时代发展大势,全面部署数字政府建设,司法审判的数字化程度日臻完备。疫情期间,在线下庭审无法开展的情况下,线上开庭成为主要方式,更进一步加快了智慧法院建设,推动了互联网在线庭审模式得到广泛认可。

2020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倡导“积极采取在线视频”方式推动诉讼进程。在此指导下,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探索实践,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在线庭审案例,同时有效克服了“通勤三小时,开庭十分钟”的弊端,便利了当事人,提高了司法效率。

目前,各级法院主动适用在线庭审的积极性普遍降低,庭审也逐步恢复到原先的线下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缺乏在线庭审的具体操作规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在线庭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实操细节问题并无明确指导意见,是否采用在线庭审主要取决于法官本人意愿。对于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送达标准、质证流程等具体事项,各法院要求不一,难以确定实际在线庭审的规范性。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互联网在线庭审的适用规范,并在以下方面重点予以明细规定:

一、明确适用互联网在线庭审案件的先决条件

建议高院应当明确互联网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优先考虑将异地争议案件纳入互联网在线庭审范围,节省各方当事人旅途通勤成本。在案由方面,也应考虑将部分案由纳入优先适用互联网在线庭审范畴,比如批量型案件:物业费纠纷、集体性的知产案件、保险理赔纠纷等等;又比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等。在适用情形方面,考虑到执业律师专业化程度高、数字化普及度广泛,故建议将争议各方都聘有代理律师的纳入优先适用范围。

二、明确适用互联网在线庭审案件的程序要求

强化对于数字化的运用,制作规范且统一的庭前在线庭审告知书,确保当事人可以正常使用网络工具,同时保障当事人在线庭审的外部环境适格。建议对庭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通知送达、权利告知、质证方式等法定程序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规范还应当着重维护司法权威性,加强关于法庭纪律和权利义务的告知,对于未经法庭许可录音录像、散播庭审记录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三、明确互联网在线庭审案件转线下庭审的规范要求

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在线庭审转线下庭审的情形,以及应当采取的法定程序。有针对性地细化节点周期,防止案件空转。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在对“线上转线下”的触发机制中同时规定依法官职权转化和依当事人申请转化两种机制,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四、不断积累上海实践,为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数字化改革、推行互联网在线庭审提供范本模板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个中心”建设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着力夯实上海司法审判的数据基座,提升数字化程度。建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初期先以《实施细则》或《意见》等方式进行下发相关规范要求,为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庭审提供依据参考。在实践中注重循序渐进,探索实践,反馈总结,持续优化方式方法,最终形成上海经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互联网在线庭审提供行之有效的模板方案。

本文观点供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