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2-11-22
文/姜杰
一、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
新型研发机构是一种新兴的研发组织形态,是在各地经济发展过程中,由地方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探索过程中逐步发展而来。截至2020年底,我国新型研发机构达到2140家,江苏省、湖北省、山东省、广东省和重庆市的机构数量位列全国前五,占新型研发机构总量的64.30%。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鼓励企业出资和政府联合设立科学计划,引导社会资本以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方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尽管各地在新型研发机构上已经做了有益探索,但是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障碍和问题。
二、上海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困境
1、缺乏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标准及流程
目前上海市已经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沪科规[2019]3号)的相关政策,提出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分类和支持举措等,但是没有涉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路径,导致部分单位,特别是企业有意想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时,不知道如何申请。
2、政府管理与机构活动不相适应
一是多数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反映综合预算未能有效落实,缺乏运行经费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受到限制。尽管各部门已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给予项目资助,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有限。二是尚未建立一套与新型研发机构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如上海清华国际创新中心反映,由于没有事业编制,在进行社保登记时,登记部门只提供了在编人员和劳务派遣两个选项,无法为人员登记录入社保,后经市领导协调,登记部门改为手动录入,特事特办解决了问题。
3、缺乏盈利模式,资本介入意愿低
目前,上海登记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多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为主,社会力量参与投入不多。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还是以国企为主成立,目前没有民营企业为主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由于国企类新型研发机构受资产保值的压力,机构考核评价多类同于传统科研机构模式,没能很好地建立成果导向、利润导向的评价机制,内部创新动力不足,只能依靠持续性“输血”,存在被母体机构当作分支机构在运作的现象。民办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由于本质还是民非,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等政策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导致社会资本早期投入意愿低,望而却步。
三、促进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几点建议
1、加强新型研发机构顶层设计,出台认定(备案)的标准及流程
加强新型研发机构顶层设计,建立与上海产业相匹配需求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体系,要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不同,建立分类支持机制、评价评估、退出机制。尽快出台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的标准,允许各类主体根据需要进行认定申请(备案)。
2.促进新型研发机构自身供血体系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一是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公益基金参与到新型研发机构的早期建设和运作,并制定资本退出制度,让资本敢投、肯投并且有回报;二是对财政支持的资金,要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自主权;三是对于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企类新型研发机构长期跟踪研究,不要求短期类经济回报;在涉及企业合作共同享有核心技术研发、商业秘密、利益分配时,要通过政府力量来平衡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或通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企业间“中介”开展重大研发来打消合作单位的顾虑。
3.完善新型研发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要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落实“兼职兼薪”,对于全职人员、兼职人员要有一定比例的约束,避免新型研发机构成为“空中楼阁”;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允许外籍人员担任民非类新型研发机构法人,放宽高端的外籍人才担任发起人或理事门槛;三是优化民非类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能够进入到民非类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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