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律师实习期管理制度,促进行业生态健康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 2023-12-15
文/张皎 张景
律师队伍是建设法治城市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而实习律师是成为律师的必经阶段,是律师体系生生不息、欣欣向荣的源头。
每一位执业律师都是这样的经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成为实习律师,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再次经过律协的考核才能成为执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习律师的管理和考核,由全国律协负责,而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之中。根据这个《规则》,申请执业律师需要参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为持续一年,且事务所要指派指导律师予以指导。但是,关于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能否单方变更指导律师或实习律所,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计算实习期,没有明确规定。《规则》二十七条规定实习人员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规则》只是列举了个别实习律师可以更换指导律师的情况,或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之前累计的实习期继续计算。这就导致各地律协将其理解为实习律师原则上在实习期内不得变更指导律师或实习律所,否则实习期重新计算。据笔者了解,实践中也是如此操作。
根据此规定的话,对实习律师造成过度约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实践中具体问题如下:
一、实习律师无法自由变更律所或指导律师,与《律师法》规定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须满足“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也做了同样规定。这里仅要求期限,并未要求必须持续在同一家律所实习或不得变更指导律师。全国律协表述不明,某些地方律师协会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明显不妥,违反了《律师法》第46条第2款律协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要求。
二、限制了实习律师的就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内含了劳动者有自主选择和更换用人单位的权利。律师职业虽有其特殊性,但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本质上依旧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能自由变更实习律所或带教律师,实质上限制了劳动者择业的自主权,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三、带教律师制度趋于空洞化、形式化。不能否认律师行业中“师徒带教”模式的合理性和优点,但“师徒带教”关系现已经逐渐演变成一般的劳资关系。目前实践中,往往是创收高的资深律师招聘实习律师当助理,然后安排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与社保都是由这位资深律师承担的,管理也由其负责,律所只是平台或通道。实习律师需要指导律师,一般由资深律师担任,如果资深律师不符合要求,例如名下带教的律师已经人满为患,会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帮忙挂名指导律师,俗称“挂实习”。指导律师与实习律师之间具体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律所几乎不加过问,也不会过度关注,与上述规定所要求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的实习训练、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也是不相符的。
四、纵容更多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在社会其他行业中,如果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违法违规,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离职,避免受进一步侵害。但在律师行业中,限制实习律师变更律所或带教律师,将迫使实习律师在权益受损想要离职时,还要考虑实习期重新计算的额外损失,大部分实习律师会倾向于选择默默忍受,熬到实习考核通过后再离职。因此,实习律师对指导律师的人身依附性更强,指导律师也存在更大的道德风险。一些不良指导律师欺压实习律师的现象屡有发生,如过度加班、扣发工资、PUA精神打压等,也很少见到实习律师敢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五、实习律师考核指标过于单一。司法部门或律协可能认为实习律师如果没有“固定地”实习一年,如何能成为合格的“执业律师”?如此评判标准,是基于“律师事务所为实习律师安排指导律师,指导律师用心指导,律师事务所予以监督”的前提。但设想与现实未必相符。同时,实习律师是否合格,应当以考核结果为准,而非考察在实习过程中是否变更过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
为了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针对上述实习律师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希望司法部门、律师协会能够引起重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出台相关的规章或解释,取消对实习律师变更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的限制,允许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变更实习律所或指导律师。这将有利于充分保障实习律师自由择业权利,从而使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或者指导律师可以根据《劳动法》合理合法合规用工。
二、增加实习律师在实习阶段的法律实践和学习提升机会。律师协会与公检法司强化合作,由司法部门为实习律师创造更多的实习机会。例如:司法所、街道定期开展走进社区公益法律咨询,可以邀请更多的实习律师一同参与下基层,入社区活动。通过线下咨询,提升实习律师咨询和解决案件的基本能力。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可以通过互联网课程或线下培训为实习律师提供更多学习机会,拓宽学习领域和渠道。
三、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考核机制。目前的实习考核主要着眼于实习月报、实习小结和指导老师评价,以及最终考核结果,这种模式形式大于实质。应通过多元模式完善实习律师考核机制,着重于实习律师在实习期的具体学习实践情况、出庭诉讼、文书撰写、合同审核、法律咨询等业务表现实绩,再结合培训后的最终考核,以多元的机制塑造复合型的律师。
四、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协对指导律师的业内监督,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同时建立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考核机制,不仅对实习律师进行实习结业考核,也应对指导律师和所在律所进行评价。可以尝试设立“律所黑名单”制度,对于克扣实习律师工资、非人性化对待实习律师、多次接到投诉、侵犯实习律师权益者予以相应惩处,并进行公告。
实习律师是律师行业的未来,相关制度、规则应及时修订调整,才有助于整个法律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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