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构建高效企业退出机制

文/鲍长生   发布时间: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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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出机制是经济自我调节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资源配置效率、产业升级和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注册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实施,企业注册数量快速增长。但部分企业长期不经营或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沉淀形成“空壳企业”和“失联主体”,此类企业既不经营又不主动注销,占用了社会经济资源和行政执法资源,降低了市场活跃度。

为破解退出难题,进一步畅通企业退出渠道,可以借鉴国外企业退出的经验,外国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有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并购与资产出售、自愿解散等模式,对中国深化市场化企业退出机制改革起到参考。外国企业退出机制的成功经验可以概括为:以法治化为基础,以市场化为核心,以专业化为支撑,以效率化为目标。这套机制既保持了市场纪律的严肃性,又提供了充分的制度弹性,在维护经济稳定和创新活力之间实现了动态平衡。我国的现阶段企业退出,侧重风险防控与社会稳定。未来我国在保持自身制度优势的同时,可适度吸收外国经验中的市场化元素,逐步构建更具弹性的退出机制。这一转型过程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协同,最终实现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1.完善法治化框架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虽然初步建立了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大程序,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明显不足。首先,建议将重整程序细化为“简易重整”和“标准重整”两个子程序。针对年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简易程序,将审理时限压缩至90天以内;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则采用标准程序,引入“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允许企业在法院监督下继续经营。

其次,需要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经济特区已于2020年率先开展个人破产试点,下一步应在试点基础上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条例,重点解决企业家连带担保责任问题,既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市场化服务体系的培育

我国要构建市场化退出机制,必须着力培育专业化的服务主体。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资质认证标准。可借鉴破产管理人办公室的管理模式,目标到2030年培养2万名持证管理人,并建立执业信用评级体系。另一方面,需要激活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建议组建国家级不良资产交易所,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资产信息透明化,同时放宽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准入限制,推动形成多元化的买方市场。

3.社会配套体系的协同改革

建议构建多层次的就业安全网,整合现有的失业保险与就业培训资源,建立“退出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受影响员工提供最长18个月的技能培训和生活补助。在社保接续方面,可以试点“社保债权优先清偿”制度,允许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保费用分期偿还,同时建立省级统筹的再就业保障基金,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托底压力。对于科技型企业的特殊需求,应当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平台,开发专利证券化等创新金融产品,对科创企业破产案件设置“技术托管”特别程序,防止核心研发团队流失和技术价值贬损。

本文观点供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