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建议

   发布时间: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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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懿

据澎湃新闻9月11日报道,广东省一个鳄鱼养殖场,因安全措施出现严重漏洞,导致70余条鳄鱼突然出逃。因发生在深夜,养殖场工作人员并不在场。事情曝光后,引发当地居民惊慌和不安。无独有偶,本月6日,浙江嘉兴市桐乡一村庄多位村民报警称,周边出现许多条眼镜蛇。据桐乡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回应,这些眼镜蛇系白马塘村村民人工养殖,在养殖过程中,有20多条小蛇自行逃出。虽当地已组织专业人员捕蛇,同时组织专家前往现场指导并提出防护意见,也备有血清,以防有蛇类咬人情况。但眼镜蛇毕竟是剧毒动物,周边村民难免人心惶惶。短短一周时间内的两起事件,都与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相关。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如缺乏安全监管与安全措施,一旦外逃所引发的安全风险,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目前,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专业的应急管理处置队伍。目前国内野生动物出逃处理应急措施仍属于空白,大多数是事发后,当地紧急开展应急工作,缺乏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专业的科研与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一些专业设备,如麻醉枪、热成像无人机、夜视仪等都需要专业队伍来指导。但目前野生动物出逃后,搜救队伍大多是动物园的工作人员,缺少专业的应急管理与处置队伍。

2、野生动物养殖的安全与监管问题。野生动物频频外逃,突显了野生动物养殖业的潜在风险。作为饲养企业,除了有正规合法的手续外,是否就饲养场地环境选择与安全、饲养员资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范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执行,是监管中的一个问题。作为监管单位,有没有及时把野生动物养殖方企业纳入日常监管,目前看是模糊不清的。一个安全措施与监管举措不合格的养殖场,是无法确保动物不会逃脱的,而野生动物一旦逃脱,难免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3、野生动物伤人后相关法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上述案例中的情况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予以免责。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在现有消防队伍中组建专业的野生动物应急处置团队。由林业部门牵头,联合动物保护专家,在现有消防队伍中,培训组建一支专业的野生动物应急处置团队。一方面,野生动物外逃非经常性事件,没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另一方面,攻击性动物、有毒动物,一旦逃脱会造成比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必须得到及时响应与处置。消防部队本身就是一支快速响应队伍,且有一定的野生动物处置经验。加上林业部门与动物保护专家的培训,无论是在器材使用,还是在处置方法上都强于其它机构。

二、加大对野生动物养殖企业的监管力度。以企业为单位而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发生外逃,除了地质灾害导致的因素外,绝大多数是因为监管不到位与企业自身因素所致。作为监管单位,除了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日常监管工作外,针对饲养场所的封控隔离,是重中之重的事情,监管部门应提升在极端情况下的抗风险能力。对于饲养人员的安全操作以及近距离接触是否带来危险,也需及时监督。

三、明确《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免责内容。因个人出于爱好、猎奇、观赏等其他原因饲养动物,特别是饲养一些猛兽、猛禽、毒蛇之类的动物,这些对于个人而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故完全可以不养。因此,这种伤人事件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即便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伤人事件,也不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饲养者也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赔偿。

本文观点供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