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 2022-08-01
(2022年7月29日民建上海市委十四届二次常委(扩大)会议通过)
一、根据会章和《民建中央专门委员会通则》相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市委领导下,为市委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服务的非职能性机构。专委会具有专业性、研究性、咨询性的特点。其设立和变动由常委会决定。
三、专委会工作是市委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市委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发挥会员主体作用的重要载体。专委会要根据市委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开展工作,并向常委会汇报工作。
四、专委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 通过举办讲座、沙龙和报告会等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扩大市委与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的联系,增强组织活力和凝聚力;
2. 结合自身特点,围绕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每年确定若干个课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报告、社情民意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3.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推进专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加强工作实效,提升工作水平;
4. 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专委会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并能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老年委员会除外)。
六、专委会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副主任若干名,规模适当。专委会设秘书长1名,由市委机关干部担任。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
专委会成员由市委各部室、各组织和各专委会酝酿推荐。专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人选经市委主委会议研究后,报常委会议审议决定。
专委会成员一般不重复交叉。
七、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分委会开展工作。分委会的设置,由主委办公会议决定。
八、市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联系有关专委会。市委各部室具体指导相应专委会工作。
市委每年召开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工作,布置任务,交流经验。
九、专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执行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委会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做好工作安排、活动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专委会每年应举办各类活动不少于4次,其中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十一、专委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于年底向专委会成员作年度工作报告。